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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趋势预估药企定价自由度-【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9 14:43:19 阅读: 来源:茶碗厂家

网导读:从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到4月24日《药品管理法》局部修改,再到5月4日……

从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到4月24日《药品管理法》局部修改,再到5月4日发改委三连发通知《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以及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还有这几天坊间传得沸沸扬扬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下文简写为“征求意见稿”),近三个月来的这些文件都或多或少地提及“药品价格”。

其中,征求意见稿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的补充;《药品管理法》、《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则是关于放开药品价格、让药品价格市场化以及对市场化后的价格监管的一系列文件。

政策执行:最高零售价的奶酪多大

这些文件的发布标志着药品价格改革即将进入政策执行阶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和发改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布以前,药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医保用药的处方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计生药具、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血液制品、专利药品等,具体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执行;国家医保用药的非处方药、省增补的医保用药,具体按各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执行;以及医院制剂。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咸达数据V3.1最高零售价格监测系统,截至2015年5月7日,全国所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含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数据共77.4万条,其中政府指导价中,具标注“单独定价”的数据为1.79万条,5.44万条标注“统一定价”数据,政府定价2.87万条。如头孢类的全国及各省的产品单独定价条目数共1082条,其中头孢克洛的条目数最多,为90条。标注“市场调节价”的数据共0.95万条,预计剩下没有标记的大多属于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本次药品改革所要取消的价格数据约为10万条。这10万条数据预计将在2015年6月1日被全部取消。

目前药品主要通过2种方式进入终端市场。一是经过政府各种形式的集中采购,以中标价进入医疗机构(含第三终端)。二是通过药品零售药店以不高于最高零售价格的零售价面对市场挑战。对于第一种而言,独家政府定价产品一般中标价为最高零售价;而通用名多厂家的产品无论是“单独定价”还是“统一定价”,都要被迫面临招标的PK,最终中标价一般会低于最高零售价。

综上所述,独家政府定价产品和主要销售终端为药品零售药店的通用名多厂家的产品,终端销售价格约等于药品最高零售价。主要销售终端为医疗机构的通用名多厂家的产品的价格较其对应的全国最高零售价低,最高零售价对它们的影响仅仅是对应的全国最高零售价降价的时候,相应的,它们的中标价可能也要按比例微调降价。

行业影响:招标政策细节是重要因素 药品价格市场化后对医药行业影响如何?笔者认为主要从医院终端市场和药店零售市场两方面来看。医院终端市场所采取的集中采购模式会依据7号文逐步形成全国的药品交易平台。

药品交易平台走势

按征求意见稿所述,全国招标集中在11月一个月内完成,全国统一一个药品交易平台,且按照目前在运作的各省药品交易平台的模式采用全国统一的最高交易限价,根据不同区域如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和华南等大片区的医疗机构的报量厂家有选择地进行交易价格PK获得订单。这或许是一个月内将全国所有的省份集中采购成本最低的一种模式。

但是,这方案能否执行或者未来是否只按照大片区形成药品交易平台,恐怕要看今年的整体的集中采购情况。预计到2016年11月全国型的平台还难以建立,大片区的药品交易平台或许能够成功建立1~2个,特别是西南大片区,有可能形成四川、重庆等省市的汇合,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交易平台会变得非常普遍。

多厂家产品的批文转让机会增加 根据征求意见稿,采购金额之和占比不低于80%的厂家数超过3家的基本药物和仿制药列为招标范围,独家的、专利的产品作为议价范围。招标的产品将会在最高限价范围之下竞争得到最低价,因而价格市场化对于有生产厂家多家的产品而言实质影响不大,因为它们的价格最终还是通过竞争最低价获得订单。

为了应对竞争,生产厂家多家且销售额前列的产品,未来整合与合作的机会增加,更多的并购将发生在此类同通用名产品的批文技术转让中。合作事宜,将如三国开篇所描述的,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利益是维持合谋的唯一理由。对于这种合作和并购,《反垄断法》将如何管理,暂时也是未详的。

此外,议价的产品未来可能会被要求每年一个比率的降价以获得市场。对于此类产品而言,产品价格市场化后,药品疗效的临床必需性,将是保住价格的谈判筹码。

过期专利产品前途待定

至于不在招标范围内的过期专利产品,以及不在议价范围的独家产品和专利产品是否就失去了医院终端市场,恐怕要看最终的执行细节。对于过期专利产品而言,药品价格市场化放开之后,它的价格将如何制订,是否要参照首仿药的价格,目前仍是未知数。

对于质量较优的产品,是双信封制度的技术分相对有所侧重即可,还是独立于其它同通用名产品分组招标,也暂未有定论。在最差的情况下,过期专利产品只有两种选择:顺应降价获得医院终端市场,或保住价格转战药品零售终端市场。

新药准入更加困难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这是变相保护目前在销的产品,延长其产品生命周期。医院目录是有限的,三级医院为1500个品种,二级医院为1200个品种,这种采购计划对于新药而言,市场准入变得越来越困难。这会导致国内企业的创新动力受挫,期望国家未来会有保护创新药的市场准入政策出台。

倒逼零售市场竞争加剧

药品价格市场化之后,各个厂家都会重新梳理自己的产品价格,以应对政策的变化。对于主营产品在药店的生产厂家,更应尽早制定价格-成本策略,应对未来激烈的竞争。随着药品采购的平台越来越集中,大量的处方药将失去医院终端市场,而药品零售市场的竞争将加剧。在生产企业与拥有大量连锁门店的商业公司之间,商业公司在药品的价格谈判上会越来越有优势。新药若难以通过集中采购进入医院而走院外药房的渠道的话,未来新药研发将更倾向于治疗慢性病的口服剂型。

医保支付价格设计

医保支付价格的设计对药品价格影响如何,仍待具体方案细节的确定。如果采取同一通用名同类剂型同一支付价格,超出价格部分由消费者自行承担,那么未来针对不同层次的购药者,药企可能会通过价格、品牌等各种方式影响最终购买者,进行购药者的层级区隔策略。这或许就是医药大数据的机会:通过了解购药者的购药偏好,推荐对应的价格水平的药品。

结语

综上所述,药品价格市场化后生产企业的定价权自由度增加了,然而,所有药品都将处在同一个体系之下竞争,我国药品同质化严重,药品最终的定价未必取决于企业自己,而将取决于竞争对手和对药品支付有影响力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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